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单位:
现将《宜昌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市,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按照“三贴近”的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宜昌地方特色,深入挖掘宜昌丰厚文化底蕴,着力打造深受群众欢迎、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2、工作原则:一要坚持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相统一。既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又要注重作品题材和表现手法,努力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艺作品。二要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统一。既要突出重点,以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切实抓好重点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又要全面促进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的全面繁荣。三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同时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四要坚持创作精品和培养人才相统一。既要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全力抓好重点作品的创作生产,又要做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文艺精品创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文化强市总体目标,创排一批主题新颖、艺术上乘的舞台艺术作品;制作一批体现宜昌精神,收视(听)率较高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广播剧和电视片;创作一批具有宜昌特色、群众广为传唱、引领社会风尚的歌曲;推出一批文化底蕴深厚、时代气息浓郁的文学作品。以全国全省“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带动和促进文艺精品创作的全面繁荣。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精品办),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建立由有关领导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文艺精品项目进行评审。
四、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扶持精品项目,是具有鲜明的主题内涵、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艺术水准高、发展潜力大,具有冲击全国、全省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或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文艺作品。主要包括舞台艺术类(包括戏剧、大型音乐、舞蹈、曲艺等,不包括节庆性文艺晚会)、广播影视剧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漫、纪录片、广播剧等)、歌曲类、文学类(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文艺评论等)等四类作品。
市精品办每年年初组织专家编制年度重点文艺精品生产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作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对象。进入精品生产目录的项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宜昌市各级各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且版权归本市有关机构或个人的原创文艺精品。
2、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的项目须为当地确定的重点文艺精品项目,并获得了当地重点文艺精品扶持资金补助。
3、申报市级扶持的项目生产单位和个人须落实项目资金总额的80%,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特别重大作品,若因申报时间等原因错过,经过专家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追加扶持。
五、项目申报
1、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文艺精品专项扶持项目扶持申报通知,并在市级媒体公布。
2、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当地党委宣传部或市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宣传部或市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筛选审核后上报精品办。
3、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精品办申报。
4、申报时需提交《宜昌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表》、详细策划方案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中,舞台艺术类作品需提供准确表达该作品主题思想、时代背景和主要情节的剧情简介、完整剧本或音乐小样及乐谱;广播影视类作品要提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立项证明(复印件)、准确表达该作品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的剧情简介、完整剧本;歌曲、音乐类作品需提供词曲谱(打印稿)和成品光碟;文学类作品需提供写作(采访)大纲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篇幅的文字初稿。
5、申报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创作生产的总预算和明细预算,并提供经费来源渠道及落实的证明资料。县市区申报项目需提供该项目为当地党委宣传部确定为重点项目的依据以及县市区对该项目的资金扶持等证明材料。
六、项目评审
1、市精品办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市精品办组织评委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认真审阅作品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论证,并提出扶持立项建议方案;最后由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年度扶持立项方案。
2、凡通过审定的扶持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与项目主创单位(或个人)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宜昌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确定项目的任务目标、进度要求、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正式获得宜昌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项目资金扶持资格。
3、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项目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经审定的重点作品创作生产扶持项目,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其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非重点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如有重大突破,也可列为扶持项目。
七、扶持标准
扶持资金以补助形式拨付给文艺精品项目创作单位和个人,用于文艺精品项目的创作、生产、传播、推介等各个环节,每人(单位)每年限报一个项目。每年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在财政预算控制的总额内安排。对于纳入扶持的项目,根据项目种类、规模、总投资以及项目进展等情况,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扶持额度,具体标准如下:
1、舞台艺术类:包括戏剧、歌舞剧、音乐剧、话剧、曲艺等,每项2-50万元。
2、影视作品类:电影、电视剧、动漫每部20-100万元;广播剧、纪录片每部5-20万元。
3、歌曲、音乐类:每首1-5万元。
4、文学类:每部1-2万元。
八、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市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宜昌市文艺精品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滚动使用。市精品办按照审定项目创作的预期进度,制定拨款的具体计划和使用规划。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采取分阶段扶持办法。首次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扶持金额的40%,作品公开面世有效传播或者获奖后支付余款。
文艺精品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舞台艺术类的舞美、音乐、演员服装、道具的制作等,影视剧类用于拍摄期间的道具、演员服装、现场布置等,歌曲类用于歌曲创作后的录音、制作、出版发行等,文学类用于作品的编辑、出版发行、印刷等,不得用于劳务费、差旅费、考察、接待、采风等。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扶持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九、执行解释
1、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点击此处下载:宜昌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表.docx
编辑:冯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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