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宣传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包括:
?。ㄒ唬┲泄仓醒氚旃⒐裨喊旃豆赜谟》ⅰ慈晕囊招挛懦霭嫫澜惫芾戆旆ā档耐ㄖ罚ㄌ帧?005〕6号)确定的20个国家级重大宣传文化评奖活动以及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全国京剧青年演员电视大奖赛、中国出版政府奖、文艺评论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地市报新闻奖。
?。ǘ┲泄埠笔∥俊豆赜谟》ⅰ慈⌒晕囊招挛懦霭嫫澜闭淖芴宸桨浮档耐ㄖ罚ǘ跣摹?006〕123号)确定的13项省级重大文艺评奖活动以及湖北出版政府奖、湖北新闻奖、全省地市州报新闻奖、湖北曲艺百花书会奖和湖北民间文艺奖。
?。ㄈ┪沂猩枇⒌娜课囊彰餍墙?、屈原文艺创作奖、宜昌民间文艺奖、宜昌文艺评论奖、宜昌新闻奖、宜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宜昌出版政府奖、宜昌文华奖、宜昌群星奖和宜昌广播电视节目奖。
第四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宣传文化奖励。具体奖励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对同一获奖者获本办法所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当年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中获奖的(以正式颁奖时间为准)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将申请报告、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进行初审、汇总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于当年年底前将获奖项目及奖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奖金应依法纳税的,由获奖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宜昌市对国家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获奖者的奖励细则.docx
编辑:冯潇
?。ǖ慊髯笊戏?ldquo;首页”进入宜昌文艺网,了解更多资讯)